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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人資料保護聲明

個人資料之蒐集、處理與利用告知事項通知書

 

本公司(係指李長榮化學工業股份有限公司及所轄之工廠、分公司)依據個人資料保護法(以 下稱個資法)第八條規定,向台端告知下列事項。台端倘依法應置法定代理人/輔助人/或其他 具有代表權限之人者,依個資法施行細則第27條規定;本公司有與各代表人為必要之接觸、磋 商或聯繫行為等,故亦請 台端通知該第三人下列告知內容

 

 

一、   蒐集目的:


「002 人事管理」、「005 工程技術服務業之管理」、「063 非公務機關依法定義務所進 行個人資料之蒐集處理及利用」、「069 契約、類似契約或其他法律關係事務」、「090 消費者、客戶管理與服務」、「098 商業與技術資訊」、「107 採購與供應管理」、「116 場所進出安全管理」、「130 會議管理」、「135 資(通)訊服務」、「136 資(通)訊與資 料庫管理」、「137 資通安全與管理」、「145 僱用與服務管理」、「181 其他經營合於 營業登記項目或組織章程所定之業務」 (含法令規定或經主管機關核可之業務) 及「182 其他諮詢與顧問服務」。

 

二、 蒐集、處理、利用台端以下類別之個人資料:

● C001 辨識個人者。(如:姓名、戶籍地址、通訊地址、住家電話、行動電話、E-MAIL、相片及其他任 何可辨識本人之資料)

● C002 辨識財務者。(如:金融機構帳戶之號碼與姓名、信用卡或簽帳卡之號碼、保險單號碼、個人 之其他號碼或帳戶等)

● C003 政府資料中之辨識者。(如:身分證統一編號、證照號碼等)

● C011 個人描述。(如:性別、出生年月日、國籍、籍貫、出生地等)

● C012 身體描述。(如:身高、體重、血型等)

● C013 習慣。(如:抽煙、喝酒等)

● C014 個性。(如:性向、優點、缺點等)

● C021 家庭情形。(如:婚姻狀況、配偶資料等)

● C022 婚姻之歷史。(如:前次婚姻或同居、離婚或分居等細節及相關人之姓名等)

● C023 家庭其他成員之細節。(如:直系親屬、兄弟姐妹資料等)

● C024 其他社會關係。(如:朋友、同事及其他除家庭以外之關係等)

● C031 住家及設施。(如:住所地址、設備之種類、所有或承租、住用之期間、租金或稅率及其他花 費在房屋上之支出、房屋之種類、價值及所有人之姓名等)

● C033 移民情形。(如:護照、工作許可文件、住居或旅行限制、入境之條件及其他相關細節)

● C035 休閒活動及興趣。(如:嗜好、運動、其他興趣等)

● C039 執照或其他許可。

● C041 法院、檢察署或其他審判機關或其他程序。(如:警察刑事紀錄證明)

● C051 學校紀錄。(如:學校、科系、修業期間等)

● C052 資格或技術。(如:學歷資格、專業技術、特別執照等)

● C056 著作。(如:書籍、文章、報告、視聽出版品及其他著作等)

● C057 學生紀錄。(如:在學期間成績證明等)

● C061 現行之受僱情形。(如:公司名稱、地點、職別、擔任工作、服務期間、薪資等)

● C062 僱用經過。(如:日期、受僱方式、介紹、僱用期間等)

● C063 離職經過。(如:離職日期、離職原因等)

● C064 工作經驗。(如:公司名稱、地點、職別、擔任工作、服務期間、薪資、服役情形等)

● C066 健康與安全紀錄。(如:職業疾病、安全、意外紀錄、急救資格等)

● C068 薪資與預扣款。(如:薪水、工資、佣金、紅利、費用、零用金、福利、借款、繳稅情形、年 金之扣繳、工會之會費、工作之基本工資或工資付款之方式、加薪之日期等)

● C072 受訓紀錄。(如:工作必須之訓練與已接受之訓練,已具有之資格或技術等)

● C088 保險細節。(如:保險種類、保險範圍、保險金額、保險期間、到期日、保險費、保險給付等)

● C111 健康紀錄。包括相關法令如:勞工健康保護規則或營業衛生基準規定等之體格檢 查或健康檢查等項目。

● C116 犯罪嫌疑資料。(如:良民證等)

● C118 政治團體之成員。

● C120 宗教信仰。 詳如相關之契約書及/或本公司所轄之各工廠及分公司制定之管理辦法規定。


如台端個人 資料有所變更,請台端即刻書面通知本公司。


三、 個人資料利用之期間、地區、對象及方式:

(一) 期間:個人資料蒐集之特定目的存續期間、或依相關法令規定或契約約定之保存期限, 以期間較長者為準。

(二) 地區:本國、本公司海外分支機構所在地、未受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限制之國際傳 輸個人資料之接收者所在地、本公司業務委外機構所在地、與本公司有業務往來之機 構營業處所所在地。

(三) 對象:本公司、本公司海外分支機構、臺灣票據交換所、信用保證機構、業務委外機 構、未受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限制之國際傳輸個人資料之接收者、本公司關係企業 及其子(分)公司、本公司合作推廣之單位、其他與本公司有業務往來之機構(包含但不 限於金融或保險機構等)、依法有調查權機關或金融監理機關。

(四) 方式:以自動化機器或其他非自動化之利用方式。


四、 依據個資法第三條規定,台端就本公司保有的個人資料得行使下列權利:

(一) 得向本公司查詢、請求閱覽或請求製給複製本,而本公司依法得酌收必要成本費用。

(二) 得向本公司請求補充或更正,惟依法台端應為適當之釋明。

(三) 得向本公司請求停止蒐集、處理或利用及請求刪除,惟依法本公司因執行業務所必須 者,得不依台端請求為之。


五、 台端可以自由選擇是否提供您個人資料。若台端選擇不提供個人資料或是提供不完全時, 本公司將無法提供相關商品或服務或簽訂與履行契約。


六、 本告知事項通知書如有未盡事宜,本公司將依個人資料保護法或其他相關法規及其後修 訂之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