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公司章程規定
- 本公司年度總決算如有盈餘,應先提繳稅捐、彌補累積虧損(包含調整未分配盈餘金額)後,依法提撥百分之十為法定盈餘公積(但法定盈餘公積累積已達本公司實收資本總額時不在此限),次依法令或主管機關規定提撥特別盈餘公積。
- 本公司每季盈餘分派或虧損撥補應經董事會以三分之二以上董事之出席,及出席董事過半數之決議,將應分派股息及紅利、法定盈餘公積或資本公積之全部或一部以發放現金之方式為之,並報告股東會。
- 本公司分派盈餘前,應就獲利(所謂獲利是指本期稅前利益扣除分派員工酬勞及董事酬勞前之利益)提撥不低於百分之零點伍為員工酬勞及以獲利數額提撥不高於百分之二為董事酬勞,獨立董事則不參與董事酬勞分派。
- 本公司盈餘分派或虧損撥補得每季終了後為之,以發行新股方式為之時,應提請股東會決議後分派之;以現金方式為之時,應經董事會決議辦理,並報告股東會,無須提交股東會請求承認。
- 本公司股利政策係配合公司獲利情況、資本結構及未來營運需求等因素,每次盈餘分派時,就可分配盈餘提撥不低於10%分配股東股息紅利,惟累積可分配盈餘低於實收資本額時,得不予分配;股東股息分派得以現金或股票方式發放,股東現金紅利分派之比例以不低於股東紅利總額之百分之十為原則。